國際海運危規對東莞鋰電池廠家的相關要求
2016年2月23日,國際民航組織(ICAO)宣布:從4月1日起,將禁止客機運輸鋰離子電池。這是繼兩年前禁止客機運輸鋰金屬電池后的又一嚴格禁令。也就是說,4月1日以后,包括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的所有儲能鋰電池廠家品種都將禁止通過客機運輸。
禁令的發布也導致儲能鋰電池廠家類產品的運輸方式較之前更加集中化,海洋運輸的比例將進一步提高。因此,這里為大家解讀國際海運危規(IMDG code)對儲能鋰電池廠家類產品的相關要求與注意事項。
儲能鋰電池廠家的定義
儲能鋰電池廠家是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在國際海運危規中,可簡單分為兩類: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其最主要的區別是鋰金屬電池不可反復充電(例如,紐扣電池),而鋰離子電池可反復多次充電(例如,手機電池)。
國際海運危規對于儲能鋰電池廠家運輸的相關要求
在國際海運危規中,儲能鋰電池廠家屬于列明物品,其對應的聯合國UN編號分別為UN3090、UN3091、UN3480和UN3481這四個,危險類別均為第9類(雜項危險物品)。然而根據海運危規中第2.9.4章節規定,儲能鋰電池廠家(組)以及設備中的儲能鋰電池廠家(組)必須滿足以下5點要求,方可進行運輸,其中最關鍵也是大家最熟悉的第1條要求。
此外,根據海運危規特殊規定第348要求,2011年12月31日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包括鋰離子聚合物電池)以及裝在設備中的鋰離子電池或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包含鋰離子聚合物電池)還須在外部標記瓦特-小時比率。
然而,交付運輸的電池和電池組如完全滿足海運危規特殊規定188的要求,則可不受海運危規規則的限制,按照普通貨物進行海洋運輸。
一、 海運危規對損壞或有缺陷的儲能鋰電池廠家運輸的相關要求
損壞或有缺陷的儲能鋰電池廠家一般指的是,由于安全原因被認為是有缺陷的電池或電池組、泄露的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遭受物理或機械損害的電池或電池組。
此類儲能鋰電池廠家(組)在運輸時,包件須標記“損壞的/有缺陷的鋰離子電池組”或“損壞的/有缺陷的鋰金屬電池組”。且須在內包裝或者外包裝中加入足夠的惰性吸附材料來吸收電解質的任何泄露,對于凈重超過30kg的單個電池,每一個外包裝中只能限定放一個電池,以及其他相關要求(具體可參照4.1.4.1章節中P908或4.1.4.3章節中LP904)。
同時,在通常運輸條件下,易快速分解、發生危險反應、產生火焰或過熱、或存在有毒、腐蝕、易燃氣體或蒸氣釋放危險的電池和電池組不得運輸,除非滿足有關當局指定的運輸條件。
國際海運危規對儲能鋰電池廠家的相關要求
二、 海運危規對處置和回收目的的儲能鋰電池廠家運輸的相關要求
對于處置和回收目的的儲能鋰電池廠家,在運輸前不需要滿足38.3測試等海運危規中第2.9.4章節規定,然而包件須標記“用于處置的儲能鋰電池廠家組”或“用于回收的儲能鋰電池廠家組”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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